
家政公司:按合同保姆照顾的是雇主失能的母亲在线配资炒股平台,而摔倒的是雇主的父亲
雇主:每月付费4500元,除了服务母亲,还包括父亲和姐姐
雇主家89岁老人起夜时摔骨折住院了,由此引出雇主与保姆及家政公司之间的纠纷。
雇主说保姆未尽责,致父亲受伤。而家政公司说,按合同保姆照顾的是雇主失能的母亲,而摔倒的是雇主的父亲,而且雇主家换了几次保姆,保姆工资分文未付。
这个事情责任该谁担?
保姆在雇主家的第三天
老人起夜摔倒骨折
今年1月,家住西安草滩某小区的陈珂(化名)因父母年事已高、姐姐需要照顾,且母亲常年卧床不起,便从市内一家政公司请了位保姆,双方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自2026年1月19日起,为期一年;但刚签合同没两天,保姆不愿意待,陈珂也不满意提出更换,公司便介绍了家政服务员朱女士。可来家中没几天,1月24日凌晨5时,陈珂父亲在起夜时突然摔倒,后经住院诊断,为“股骨粗隆间骨折”。
“6点多吧,我在监控里发现父亲摔倒了,就赶紧给阿姨打电话问怎么回事”,陈珂称,当时得知父亲疼痛的部位后,怀疑是股骨头骨折了。由于自己也在生病住院,就忙给家政公司发了个短信,询问怎么办,对方建议雇主自己送人去医院或打120,没办法她叫车将老人送到医院,然而,“父亲住院一周了,公司一个歉意、关心的电话都没有。”
展开剩余84%对此说法,家政公司并不认可。负责人赵女士告诉记者,公司与陈珂曾在去年1月14日签过一个中介服务合同,由保姆照顾其失能、常年卧病在床的母亲。今年1月19日,双方再次签订服务合同,由家政服务员姚女士为其母提供养老服务,但进门后,保姆觉得雇主说话厉害,只干了一天半便提出不干了。随后陈珂又与公司联系,换了朱女士提供服务,并于1月21日签订了新合同,可保姆“到家后跟她沟通,感觉不好,也提出来要走”。
赵女士表示,朱女士在雇主家的第三天,陈珂父亲出了事,“1月24日早上4点多的时候,当事人母亲说饿了,朱女士就给做饭,而陈珂之父起夜去坐房中的马桶时,摔倒了。”她告诉记者,当事人之父起夜并未喊朱女士帮助,在发现其摔倒后,朱女士及时与陈珂进行了电话告知。对陈珂关于其父入院公司未表歉意和关心的说法,赵女士称无法认可,“一直联系她询问其父在哪家医院治疗,她都不说,后去老人家里探望,还遭到她的指责。”
到底是为“一人”服务
还是为家里多人服务?
该家政公司明确表示,家政服务合同中与雇主约定的服务内容为,仅为失能老人、即雇主之母提供养老服务,并未包括陈珂的父亲和姐姐。而且,陈珂之父住院后,“保姆在家里照顾其母,直到2月8号离开,总共干了19天,至今没有拿到工资”。
不过,陈珂称,她家的情况家政公司清楚,自己给的保姆工资较高,所以提供的保姆服务除了母亲,还包括父亲和姐姐。而家政公司则表示,其所开工资为每月4500元,仅为本市照顾失能老人的保姆工资的下限。
从陈珂提供、家政公司确认的1月19日的家政服务合同看,第一条的“服务内容”只有两项,即养老护理和家务服务,其中,养老服务勾选的是“失能老人”一项,家务服务也只包括“做饭、卫生、日常保洁”。尽管该“失能老人”在家政服务合同中未注明具体是谁,但双方认可的,系常年卧床、生活难以自理的雇主之母;雇主其父能够独自起夜,显然并非失能。
不过,陈珂并不认同保姆只针对一人提供家政服务。在其父摔伤后,她先后向多个部门反映,并在多个社交平台发声。对此,家政公司赵女士称,多日来,陈珂的投诉已令她不胜其扰,不实之词已给公司和她本人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和压力。为此,公司已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于2月13日向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照顾范围是否包括雇主之父是焦点
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黄越岭表示,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保姆的法定照顾范围是否包含雇主父亲?从家政公司看,如合同白纸黑字写明“仅照顾母亲”,那么对于雇主之父的摔倒,保姆在法律上属于“无义务救助”或“额外帮忙”。除非保姆存在故意伤害或重大过失(如推搡),否则家政公司通常不承担责任。而从雇主角度看,认为出高价是为了照顾“父母及姐姐三人”,这属于对服务内容的口头约定或基于交易习惯的理解,“在目前法律环境下,‘签什么合同,担什么责’,如果合同写的是照顾母亲,父亲摔倒很难让家政公司买单;如果合同写的是照顾三人,那么需要看保姆是否违反了基本的看护规范。”
黄越岭指出,对此类案件,法院通常会严格依据合同约定、服务范围以及因果关系来进行判决。而从当前判例趋势看,“出了高价”并不直接等同于“全责”或“无限责任”。如合同条款对服务对象和范围有明确限制,家政公司往往能成功抗辩,从而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
“根据雇主描述的情况,法院会优先审查《家政服务合同》的书面条款。如合同明确限定服务对象仅为母亲,且雇主无法提供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家政公司曾承诺照顾父亲,那么法院大概率会认定父亲不在服务范围内。此时,保姆对父亲的照顾属于‘情分’而非‘本分’,对于非服务对象的意外,家政公司很难被认定为违约;若合同约定模糊,如仅为‘照顾老人’,法院会结合‘出了高价’的事实,来推定服务标准较高。此时家政公司若想免责,就必须证明其已尽到了与高收费相匹配的注意义务。”黄越岭表示,家政服务通常被定义为清洁、喂食、按摩等内容的生活照料,而非医疗护理,即使是照顾失能老人,除非合同特别注明包含“翻身护理”“防跌倒24小时看护”等专业条款,否则保姆的法律责任仅限于日常协助。如以往就有老人在保姆分房睡期间摔倒,家属索赔被驳回的案例。
黄越岭认为,若公司能证明已审核保姆资质、签订了规范合同、对服务范围尽到了提示义务,且保姆无重大过失,公司通常不承担责任或仅承担轻微责任。当然,保姆需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保姆已按规范操作,通常认定无责。如因睡着未听到呼救导致摔倒,则可能需承担部分责任,“雇主如维权,需要找到证据证明家政公司当初承诺照顾的是‘三人’,或者证明保姆在父亲起夜时存在明显的疏忽。作为委托人,家属有审慎选择服务的义务,如选择了普通家政而非专业护工,且老人病情危重,家属往往需要承担主要风险,如老人本身骨质疏松严重,或者摔倒后保姆已及时处理但老人隐瞒疼痛,后续的骨折可能被认定为老人自身身体状况的自然发展,而非保姆的侵权行为。法院通常需要司法鉴定来确认伤害与服务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
>>相关案例
有的保姆无责
有的还被判刑
近年来的法院判决,对于“保姆照料期间老人伤亡”的案件,法院的判决思路非常清晰,主要依据“合同约定”和“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
案例一:2026年,深圳一位老人在保姆照料期间,两次摔倒,最终因重症肺炎去世。家属认为保姆未尽责,要求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合同履行上,保姆在老人摔倒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家属亲戚,并及时送医,已尽到合同约定的“生活照料”和通知义务。而从因果关系上说,老人死于重症肺炎和脓毒性休克,与摔倒之间缺乏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故保姆及公司无责,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法院明确指出,普通家政服务不包含专业医疗护理(如生命体征监测、病情评估)。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不能将专业医护责任强加给保姆。
案例二:2024年,厦门一位保姆在给老人洗漱时中途离开,导致老人摔倒,老人随后去世。家属起诉索赔后,法院审理认为,保姆明知老人腿脚无力,却未使用专用设备且中途离开,存在过失。但同时考虑到老人高龄、基础疾病多,且死亡原因不完全明确,认定保姆的过错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较低,故仅承担小部分责任。最终判决保姆和中介公司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2024年,沈阳一位保姆(专业护理员)在为老人喂饭时,未将老人床头摇高,且未将食物切碎,导致卧床老人噎食窒息死亡。诉讼后,法院认为,作为专业护理员,保姆未遵守操作规范(如摇高床头、切碎食物),轻信能避免危险,其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了老人死亡。遂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刘文祥指出,在类似案件的法院判决中,合同是关键,过错与因果关系是核心,“法院首先看《家政服务合同》如何约定服务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如明确约定“分房睡”“协助就医”等细节非常重要。同时,法院会严格审查保姆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单纯的意外或老人自身疾病导致的后果,保姆通常无需担责”。
>>多知道点
西安保姆缺口5万至10万
目前,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养老服务正成为众多家庭的刚需。记者近日从西安家庭服务业协会了解到,近年来西安市家庭养老服务需求大幅增长,其中针对失能老人的照料占比在15%左右,而保姆的缺口则在5万至10万。
西安家庭服务业协会会长王军介绍,当前我国正处于家庭养老服务国家标准制定和地方政策落地的关键时期。国家标准计划《家政服务老年人居家照护通用服务规范》已于2025年底启动,旨在明确服务机构的职责与操作要求,提升专业化水平。而现行的《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则对从业人员的知识、技能和等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有明确的规定,系衡量服务人员专业性的核心依据。而本地的家政行业地方性法规,或于今年出台。
他告诉记者在线配资炒股平台,随着家庭养老服务尤其是对失能老人的照料逐年增多,雇主与家政公司、保姆之间的纠纷也较多,针对纠纷,该协会主要是“协商解决”。如去年便处理了700多起,其中有关服务费用的纠纷占了80%-90%。当然,作为雇主,维权也可以拨打12345投诉,或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走法律程序。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潘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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